15. 直轄市長於任期屆滿前1年辭職,其職務出缺應如何處理?
(A)由副市長直接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B)由內政部派員代理
(C)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
(D)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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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40), C(115), D(1363), E(0) #2397019
統計: A(284), B(40), C(115), D(1363), E(0) #2397019
詳解 (共 5 筆)
#4234772
不過就是法條貼上就可以解決問題,不懂到底有甚麼好賣解答的,我就不販售了,大家都可以看。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82
3
#4643079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村里 | |
| 辭職、去職、死亡 | 行政院派代 | 內政部報行政院派代 | 縣政府派代 | 鄉鎮市公所派代 |
停職 (暫時的,有副首長代理 就無須派員代理) | (先)副市長代理 ->行政院派代 | (先)副縣市長代理 ->內政部報行政院派代 | 有副市長->副市長代理 無副市長->縣政府派代 | 鄉鎮市公所派代 |
33
0
#561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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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
辭職、去職、死亡 |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
代理 |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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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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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 |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10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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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
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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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
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
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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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