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理認為,直轄市議會議決之自治法規,如有牴觸上位階法令之疑義,應先由直轄市政府依法送請 議會覆議,自治監督機關不應逕將該法規函告無效。此最符合下列那一項自治監督原則之意涵?
(A)平等原則
(B)親善夥伴原則
(C)便宜原則
(D)輔助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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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303), C(256), D(1205), E(0) #2397005

詳解 (共 3 筆)

#4334353

輔助性原則(Subsidiarity)是一種社會組織原則,認為社會和政治問題應在能夠解決的最接近(或最局部)層面上處理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睦鄰(親善夥伴原則:國家的行為必須顧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 具體來說,就是要求國家必須充分理解地方的處境,從事各種行為時,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意應加以充分的考量,並尊重「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也可說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而賦予國家的一種法定義務

便宜原則:指案件雖已符合起訴要件,但檢察官仍得依其裁量決定案件是否起訴。 惟檢察官在裁量時,仍不得逾越裁量權限或為恣意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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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940

便宜原則:1.對於地方的違法行為,中央得權衡其違法程度輕重,決定是否採取監督措施。(就想像成便宜行事。XD)


輔助性原則:1.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中央僅做事後介入。

                      2.強調只要地方能做,中央就不做。(框黃色的部分100年的普考曾經考過)


題外話,順便加深輔助性原則的記憶。

櫻木花道說:左手只是輔助。

申言之,右手能辦得到的事情,左手就不做。 別想歪,是射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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