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被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長之停止職務,由內政部為之
(B)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方得停止職務
(C)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應停止職務
(D)依內亂罪被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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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6), B(147), C(64), D(53), E(0) #2397015
統計: A(1456), B(147), C(64), D(53), E(0) #2397015
詳解 (共 5 筆)
#56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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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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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職務 |
行政院 |
內政部 |
縣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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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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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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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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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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