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預算及支出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級地方政府年度總預算之籌劃、編製,均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B)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應將有關人員移送監察院及檢調追究其責任
(C)各級地方政府未就共同辦理事項依比例負擔其應負擔之經費時,上級政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移送強制執行
(D)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2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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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2), B(129), C(131), D(452), E(0) #2397024
統計: A(1142), B(129), C(131), D(452), E(0) #2397024
詳解 (共 8 筆)
#4769900
A選項有瑕疵。 瑕疵在於均應。
財政收支劃分法 35-1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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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315
(A)財政收支劃分法 35-1第一項
(B)財政收支劃分法 35-1第二項
(C)財政收支劃分法 37 第四項(要搭配第三項一起看)
(D)財政收支劃分法 34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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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409
第 35-1 條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第 37 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第 34 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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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851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或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補助款。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
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
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
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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