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地方制度法上直轄市、縣(市)之改制或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行政區劃改制類型,包括縣(市)直接改制為直轄市,以及縣(市)與其
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二種類型
(B)由內政部發動及由地方自治團體發動之二種直轄市升格改制計畫類型,均須經各該地方立法機
關同意
(C)縣(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改制計畫,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改制為直轄市之改制計畫經核定者,應由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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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099), C(131), D(430), E(0) #2397025
統計: A(164), B(1099), C(131), D(430), E(0) #2397025
詳解 (共 5 筆)
#4536308
地方制度法7-1
若為內政部發動的,應徵詢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其餘由縣(市)擬定單獨改制或與直轄市、縣(市)共同擬定改制,都須經相關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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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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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內政部 |
縣市 |
縣市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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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 |
縣市or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 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市府、縣市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縣市府擬訂改制計畫,縣市議會同意,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相關直市府、縣市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各該議會同意,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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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6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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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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