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鄉(鎮、市)總預算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何時完成審議?
(A)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
(B)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
(C)於會計年度開始20日前
(D)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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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1360), C(28), D(147), E(0) #2397021
統計: A(337), B(1360), C(28), D(147), E(0) #2397021
詳解 (共 6 筆)
#561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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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總預算案 |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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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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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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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674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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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789
2個月前送達 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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