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地方政府舉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均得以發行公債或借款之方式,彌平其預算收支上之差短
(B)鄉(鎮、市)之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均屬公共債務法所定義之公共債務範圍
(C)各級地方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 2 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D)各級地方政府違反規定超額舉債,並經監督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將地方政府首長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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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92), C(679), D(1010), E(0) #2129460
統計: A(128), B(192), C(679), D(1010), E(0) #2129460
詳解 (共 5 筆)
#3764057
(A)地制法第68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
借款
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得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B)公共債務法第4條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C)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第1項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D)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超額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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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記憶習慣將錯在哪裡挑出來以理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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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地制法第68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得以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A選項內的鄉(鎮.市)層級較低只能借款.移用,沒有發行公債
B選項跟A選項一樣出現公債,所以也是錯的,所以只要記得
鄉(鎮.市)只能借款和移用,不含公債
C選項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4條第1項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所以是1年不是2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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