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山地鄉及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住民族地區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應設部落會議
(B)部落係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之公法人
(C)山地鄉為縣之行政區劃單位,並不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自主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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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413), C(102), D(1041), E(0) #2129465
統計: A(510), B(413), C(102), D(1041), E(0) #2129465
詳解 (共 4 筆)
#3715127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A)部落應設部落會議。(B)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C)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D)地方制度法
第 83-7 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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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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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部落會議 公法人 |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 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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