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地方財政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 25%
(B)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向其收取協助金
(C)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D)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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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90), C(26), D(1084), E(0) #2456114
統計: A(172), B(90), C(26), D(1084), E(0) #2456114
詳解 (共 5 筆)
#4273171
(A)公共債務法第5條:
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
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五。
(D)地制法第68條:
1.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1)公債、(2)借款或(3)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2.鄉(鎮、市)僅(1)借款及(2)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公債(財收法第34條):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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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573
鄉(鎮、市)沒有發行公債
直轄市、縣 (市) 有發行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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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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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治財政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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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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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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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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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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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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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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