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B)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C)該縣之鄉(鎮、市)民代表
(D)該縣所屬事業機關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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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5), B(327), C(68), D(63), E(0) #2397022

詳解 (共 5 筆)

#4536295

地方制度法53條第1項:不得兼任

  1. 其他公務員
  2.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B)
  3. 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4. 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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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2624
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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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568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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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875

§53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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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637
地制法第53條: 公私立專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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