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B)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C)該縣之鄉(鎮、市)民代表
(D)該縣所屬事業機關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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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5), B(327), C(68), D(63), E(0) #2397022
統計: A(1305), B(327), C(68), D(63), E(0) #2397022
詳解 (共 5 筆)
#4536295
地方制度法53條第1項:不得兼任
- 其他公務員
-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B)
- 其他民選公職人員(C)
- 各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關任何職務或名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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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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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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