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2.列關於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竊盜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客體以有經濟價值財物為限
(B)監視下的行竊,難以成立本罪。
(C)贓物可為本罪之客體
(D)電磁紀錄是本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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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124), C(1031), D(303), E(0) #269147

詳解 (共 9 筆)

#3871576
D

司法人疑問:修正刑法第三百第二十三條立法與規範為何!?

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將「電磁記錄以動產論」的概念刪除,並另立妨害電腦使用罪,以規範電磁記錄的犯罪,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修正理由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看到立法者對於「電磁記錄」的看法:「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記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記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記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於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記錄)。因此將電磁記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記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記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從這個立法理由來看,司法實務對於線上遊戲寶物定位為「電磁記錄」,因為它具有可複製性,與一般法律上的動產概念不符,因此將它從竊盜罪抽離,改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範,日後將不再適用竊盜罪。

不過在立法理由中仍強調,電磁記錄雖不屬於動產,但是如果這個電磁記錄本身有財產上價值,還是可以「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適用刑法各該罪章的法條,例如強盜罪、詐欺罪等。

目前法院對於線上遊戲盜寶案件,均以「妨害電腦使用罪」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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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71562

監視下行竊,應該可以理解成在監視器監視下行竊,雖然可能有管理員或店主等在監視器內看見你正在實行竊盜行為,但不代表同意你竊盜的行為,所監視下行竊還是成罪。

9
0
#2839356
在監視下就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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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708

贓物定義:犯財產罪章所得之物。

想請問:

如果甲在某珠寶店竊得一只鑽石(贓物),拿回家放其書桌上,隔日外出購物時,甲之住宅遭乙入侵行竊並收括該只鑽石(贓物),這樣是否算「贓物為竊盜罪之客體」呢?有點搞迷糊了!!


竊盜罪所指之客體,凡他人事實上支配之動產,均為「他人所有」,至其是否合法持有,或是為違禁物,可以不問,亦言之,他人不法持有之動產或違禁物,亦得為本罪之標的物。


另查刑法359已將電磁紀錄列為本罪直接保護之對象,刪除刑323將電磁紀錄列為準動產,故於無故取得他人電磁錄之情形,亦無須考慮傳統竊盜罪之「破壞他人持有並進而建立自已持有」之構成要件,法律適用上較為單純,且實務上目前常見之虛擬寶物竊盜案,亦已改由刑359論處,除非在行為時或裁判時(刑法第1.2條)有適用新舊法比較情形的狀況,否則一律改認刑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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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19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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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888

B 選項 : "監視下"的行竊,難以成立本罪 ,不是應該成立325強奪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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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627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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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39
????這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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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834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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