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土地徵收核准的構成要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A)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B)徵收必須給予補償
(C)徵收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D)徵收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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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3), C(30), D(545), E(0) #1508859
統計: A(14), B(23), C(30), D(545), E(0) #1508859
詳解 (共 2 筆)
#3131821
土地徵收合法要件:
1.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民眾參與機制):
對於依法得以徵收土地,於畫設變更前應由政府考量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故該內容應由大家共同參與和定義達到一定基礎共識,確保土地合理利用
2.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徵收的目的 用途 衡量標準及程序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之
3.依法定程序辦理:
土地徵收程序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使行政和司法單位能適法審查有所依據
4.正當之當事人:
依法律規定僅有國家有徵收權,故需用土地人為各級政府,然而被徵收人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
5.比例原則: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依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考量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避免過度侵害
6.完全補償:
土地徵收對其所遭受之損害及特別犧牲,基於保障財產權和公平原則,政府應給予完全補償,期許被徵收人能重新回復原有生活型態
7.徵收應是最後不得已的措施:
徵收不是調整利益衝突的手段 更不是解決政府財政困難的工具,應是實現公共利益之最後不得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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