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29-1條
勞工保險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應在核定後15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非30日內給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8條
1、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
2、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發給。
【勞基法】
第17條
第55條
v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v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內給付
25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以現金發給之一次性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於幾日內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