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16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41.根據勞動基準法,有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