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雖依規定設立界標,但仍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時,..-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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