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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依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依法得由下列何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A)國有財產署
(B)中央地政機關
(C)地方法院
(D)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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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法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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