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B)香港或澳門居民
(C)外國人
(D)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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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984), C(155), D(28), E(0) #402475
統計: A(150), B(1984), C(155), D(28), E(0) #402475
詳解 (共 10 筆)
#641362
(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一千萬元。
(B)香港或澳門居民: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更正--103.06.10已修法)
第 1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通過。(C)外國人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2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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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97
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投資1000萬 外國人~足以自立金額500萬,申請投資移民(永久居留)1.1500萬創造5人就業機會3年以上 2. 3000萬投資移民基金5年以上 港澳人民~申請居留投資500萬 大陸人民~無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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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045
一千萬是草案
正式修法為六百萬,是要平衡外國人的投資金額20萬美金取得居留條件
| 第三章 | 居留 |
|---|
| 第 十七 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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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84324
(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B)香港或澳門居民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12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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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422
已修法
六百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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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275
港澳辦法修法了!調為一千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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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47
外國人永久居留,原來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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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99
請問法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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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293
樓上真細心,連預告修正都注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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