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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下列有關契稅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A)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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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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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慧 小一下 (2018/11/04)
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D)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A)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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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一下 (2022/10/16)
16 下列有關之申報起算日規定,何者錯誤? (A)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B)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C)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D) 不動產分割時,以其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契約成立之日

契稅條例第 16 條 1.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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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5/29)
契稅 第 16 條(申報契稅)
Ⅰ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Ⅴ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
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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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戰士 國三下 (2024/10/02)
契稅課稅時機可以把它想成"債權債務關係"所發生的那天開始算
 
民間的交易:
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買字典交與哥哥)=契約成立之日
 
跟政府有關的:
有糾紛=法院判決確定日=有爭議的雙方在這一天確定了彼此的債權債務關係
標購公產=政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政府同意把它的東西賣給你的那天)
法院拍賣=政府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政府同意把某樣東西賣給你的那天)
 
兩個個案:
占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公務員做事很慢+30日
建築物蓋到一半因買賣、交換、贈與更換起造人後取得了使用執照=主管機關使用執照核發日+30日
 
唸到後面常常會亂掉 補充一個:
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中,法院拍賣土地是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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