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B)如果某項工作之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雇主仍得因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C)雇主與女性勞工得於勞動契約中事先約定勞工若有懷孕情事,為保護勞工與胎兒之健康,勞工應行留職停薪
(D)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女性受僱者若有結婚情事即應離職,該項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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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38), C(591), D(17), E(0) #168919
統計: A(15), B(138), C(591), D(17), E(0) #168919
詳解 (共 5 筆)
#1502899
(B) 例如 女生內衣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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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17
僱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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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444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9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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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316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雇主仍得因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他都說因為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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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4
B也對嗎??也可以有差別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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