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登記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 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D)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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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5), B(123), C(128), D(66), E(0) #2331900

詳解 (共 2 筆)

#4050066

戶籍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
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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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386
A:以其~出生地~~~登記地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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