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下列對其出生地認定之陳述,何者錯誤?
(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以收養人所居處所為出生地
(C)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D)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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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136), C(18), D(22), E(0) #410118
統計: A(16), B(1136), C(18), D(22), E(0) #410118
詳解 (共 1 筆)
#703014
戶籍法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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