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
(B)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C)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之處分者
(D)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處分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 B(34), C(88), D(529), E(0) #2140001

詳解 (共 3 筆)

#3775875

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27
0
#5888328

有修法!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D)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C)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A)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 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 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 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 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B)任現職不滿一年的規定已刪除
  1. 2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3
0
#3733617
第12條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一、...
(共 5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2474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