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受教育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受教育權,如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是否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會因學生身分是否為大學生而有不同
(B)學生僅能就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學校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C)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 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時,學生無法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學生僅能主張受教育權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而無主張其他憲法權利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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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 C(128), D(6), E(0) #3866394
統計: A(32), B(33), C(128), D(6), E(0) #386639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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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28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本題主要測驗的是關於「學生救濟權利」的大法官解釋演進,特別是 釋字第 784 號解釋 對於過去限制的突破。
解析
- (A) 會因學生身分是否為大學生而有不同
- (B) 學生僅能就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 ❌ 錯誤。
- 解析:這是 釋字第 382 號 的舊觀點(當時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第 784 號] 已變更此見解,認為「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只要權利受侵害即可救濟,不以重大影響為限。
- (C) 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時,學生無法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 正確。
- 解析:雖然救濟門檻放寬,但前提仍必須是「權利受侵害」。[釋字第 784 號] 理由書指出,若學校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例如一般的課堂指導),尚未達到侵害憲法或法律權利的程度,則仍不具備訴訟權行使的前提。
- (D) 僅能主張受教育權受侵害,而無主張其他憲法權利之可能
-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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