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受教育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受教育權,如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是否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會因學生身分是否為大學生而有不同
(B)學生僅能就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學校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C)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如屬顯然輕微之干 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時,學生無法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學生僅能主張受教育權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之侵害,而無主張其他憲法權利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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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 C(128), D(6), E(0) #3866394

詳解 (共 4 筆)

#7346963
依 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及後續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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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352
釋字第784號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來源:憲法法庭
A:各級學校學生皆可提起訴訟。
B:即使不是重大影響之公權力措施亦能提起相應的行政救濟。
C:正確。
D: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人格權、財產權)亦能提起相應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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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897
這題考的是關於「學生權利救濟」的重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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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28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本題主要測驗的是關於「學生救濟權利」的大法官解釋演進,特別是 釋字第 784 號解釋 對於過去限制的突破。

解析

  • (A) 會因學生身分是否為大學生而有不同
    •  錯誤
    • 解析:在 釋字第 684  時期,確實先對「大學生」放寬救濟門檻。但到了 釋字第 784 號,大法官明確指出,不論是大學生或中小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均得提起行政爭訟,不再因身分而有區別
  • (B) 學生僅能就對其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  錯誤
    • 解析:這是 釋字第 382 號 的舊觀點(當時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第 784 ] 已變更此見解,認為「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只要權利受侵害即可救濟,不以重大影響為限
  • (C) 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未達權利侵害程度時,學生無法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正確
    • 解析:雖然救濟門檻放寬,但前提仍必須是「權利受侵害」。[釋字第 784 ] 理由書指出,若學校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例如一般的課堂指導),尚未達到侵害憲法或法律權利的程度,則仍不具備訴訟權行使的前提。
  • (D) 僅能主張受教育權受侵害,而無主張其他憲法權利之可能
    •  錯誤
解析[釋字第 784 ] 明確表示,學生除了受教育權外,亦可能主張身為一般人民所享有的 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 等基本權利受到學校措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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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99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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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司法院 釋字第 784 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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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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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6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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