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 號解釋之見解,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係涉及何種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A)結社自由
(B)集會自由
(C)言論自由
(D)講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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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2), B(212), C(8), D(5), E(0) #138459

詳解 (共 3 筆)

#3116058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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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694
相關考題
14 有關集會與結社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C
(A)憲法之集會自由規定,不及於遊行之自由 
(B)集會與結社之不同處,在於集會為組成長期間之團體 
(C)集會自由兼具消極防禦侵害權與積極請求集會地點之公物利用權 
(D)人民團體之命名權,非屬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公職◆憲法104 年 - 特種警察三等考試#22599    
釋字第 479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集會與結社之不同處:
集會 短時間
結社 長時間 
(C)集會自由兼具消極防禦侵害權與積極請求集會地點之公物利用權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痣                                              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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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677

(B)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轉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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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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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479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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