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工會法之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組織工會而解僱、降調或減薪者,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之法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由工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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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 B(13), C(37), D(20), E(0) #52885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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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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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8保護

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之行為限制)【相關罰則】§45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        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        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        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         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        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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