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受僱於僱用十名員工之事業單位,於執行職務時,受到顧客之性騷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甲非受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之性騷擾,其雇主並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C)甲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甲之雇主僱用員工不滿三十名,無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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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18), C(93), D(8), E(0) #528844
統計: A(803), B(18), C(93), D(8), E(0) #528844
詳解 (共 2 筆)
#1066222
| 第 13 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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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3
性別工作平等法-3性騷擾之防治
第13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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