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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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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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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5201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5201
年份:
104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6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證明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由社會行政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 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B)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C)身心障礙者對於鑑定有異議者,應於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
(D)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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