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假扣押登記之程序為何?
(A)由權利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
(B)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
(C)由權利人向法院聲請,再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
(D)由權利人向法院聲請,再由法院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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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4), C(695), D(40), E(0) #167365

詳解 (共 3 筆)

#207678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將依法定程序職權進行至終結為止。其中,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從而登記機關將依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辦理查封或假扣押等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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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481
1.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3.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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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6820
假扣押是得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裁定的
假扣押裁定→限期起訴→進入審理→判決→逾上訴期間則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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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訴訟繫屬中即有可能為假扣押之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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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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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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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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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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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1 條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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