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旨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之展現予以評分,請問評分上之比重以何項之百分比最高?
(A)操行
(B)學識
(C)工作
(D)才能
統計: A(75), B(12), C(580), D(7), E(0) #393100
詳解 (共 3 筆)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旨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之展現予以評分,請問評分上之比重以何項之百分比最高?
(A) 操行
(B) 學識
(C) 工作
(D) 才能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答案不變但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已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3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