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懲戒處分之議決
(C)不受理之議決
(D)免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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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5), C(553), D(26), E(0) #393110

詳解 (共 4 筆)

#702960
第 25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十年者。
第 26 條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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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740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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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357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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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337

如果送件程序或文件有問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會處理這個案子,而是直接駁回(不受理),要求先把程序跑對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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