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
(A)不受懲戒之議決
(B)懲戒處分之議決
(C)不受理之議決
(D)免議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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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5), C(553), D(26), E(0) #393110
統計: A(7), B(35), C(553), D(26), E(0) #393110
詳解 (共 4 筆)
#70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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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740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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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357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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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337
如果送件程序或文件有問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會處理這個案子,而是直接駁回(不受理),要求先把程序跑對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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