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關於公務員受減俸懲戒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
(B)減俸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C)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D)受減俸處分而在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不得就其再任職之俸給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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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02), C(50), D(426), E(5) #393114

詳解 (共 4 筆)

#1554530

現行公懲法已修減俸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選項(B)亦是錯的。


現行公懲法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二十一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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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34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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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715

64ded4977659e.jpg#s-6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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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65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十四條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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