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考績評列甲等之規定,訂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請問下列那一項係屬於特殊條件?
(A)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B)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
(C)在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公開表揚者
(D)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5), B(65), C(10), D(16), E(0) #393125

詳解 (共 4 筆)

#703654
名  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4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 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 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 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 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 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 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 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 獎勵者。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應擇一採認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 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7
0
#2462241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公務人員年終...
(共 14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291830

私解:

一次一大功:得甲

一次二大功:必甲 (不能乙等以下)。

2
0
#7262628

(A)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特殊的重大榮譽或功績,是「特殊條件」。
(B)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累積的獎勵分數,屬於「一般條件」。
(C) 在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公開表揚者:工作表現良好或獲表揚,屬於「一般條件」。
(D)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專案工作有績效,屬於「一般條件」。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