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考績評列甲等之規定,訂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請問下列那一項係屬於特殊條件?
(A)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B)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
(C)在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公開表揚者
(D)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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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65), C(10), D(16), E(0) #393125
統計: A(455), B(65), C(10), D(16), E(0) #393125
詳解 (共 4 筆)
#703654
| 名 稱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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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 |||
| 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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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830
私解:
一次一大功:得甲
一次二大功:必甲 (不能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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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28
(A)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特殊的重大榮譽或功績,是「特殊條件」。
(B)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累積的獎勵分數,屬於「一般條件」。
(C) 在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公開表揚者:工作表現良好或獲表揚,屬於「一般條件」。
(D)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專案工作有績效,屬於「一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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