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甲於某年的二月就任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並依法於四月份申報財產;請問甲君於同年度內是否要再次為定期申報?
(A)已逾6個月仍應申報
(B)應補申報五月至十二月
(C)補申報薪資所得即可
(D)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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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9), C(30), D(787), E(0) #393129
統計: A(56), B(59), C(30), D(787), E(0) #393129
詳解 (共 4 筆)
#553421
公職人員應於就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職申報者,免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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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982
| 第 3 條 |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 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 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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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8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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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931
如果公職人員在某一年已經因為「就任」(剛上任)而申報過財產了,那麼同一年就不必再進行一次「定期」的年度申報,避免重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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