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務人員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雖有不服,但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後若發現對其有利新證據,應如何尋求救濟?
(A)申請行政程序再開
(B)提起復審
(C)提起申訴
(D)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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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208), C(46), D(30), E(0) #393090

詳解 (共 4 筆)

#764563
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 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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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989


補充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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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8
請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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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5026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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