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直轄市的一級主管中,下列那一類的主管其財產應交付信託?
(A)秘書處長
(B)人事處長
(C)主計處長
(D)政風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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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24), C(158), D(178), E(0) #393128

詳解 (共 8 筆)

#73224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7條(財產信託)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地方制度法 55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6條(縣(市)政府首長及1級主管之職等、職掌)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我的理解重點在: 政務人員,參閱102法大名師:程老師課本2-41頁。

政務官:係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關於''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這些職是需要經過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銓敘 而任用的,是(常任文官)事務官,不是政務官。所以要排除這些。

 

 

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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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39

這題考好細啊,感謝樓上大大的解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有錯誤請糾正謝謝。

 

「政務人員」除了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需要申報財產之外,依照同法第7條,還需要將財產信託(7條大概就屬政務人員是考點的陷阱了)所以本題就是在判別哪個選項是政務人員。

 

又依照地方制度法55條,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了1.主計、2.人事、3.警察4.政風的主管或首長,必須是事務官之外(必須經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都可以是政務人員(政務職)

 

所以,答案B直轄市的一級人事單位主管、C直轄市的一級主計單位主管、D直轄市的一級政風單位主管,就不是政務人員,而是事務官(地制法55)

 

補充一下答案A,秘書處長,是「直轄市下一級單位的秘書處長」,並非是「直轄市政府秘書長(必須是事務官) ,所以A政務人員(剛剛沒看清楚題目是「直轄市下一級單位」,還一直在想「直轄市的祕書長」也是事務官啊,希望大家不要跟我一樣眼力不好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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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65
地制55 主人政警 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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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90

但有些事務官也要申報..

申報法第二條--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    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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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401
對吼,差點漏了,事務官要申報的可能還有簡任第十職等以上的主管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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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544
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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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08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1項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第2項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第 56 條第2項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刪去人事、主計、政風,答案只剩下(A)秘書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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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71

有大大可以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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