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直轄市的一級主管中,下列那一類的主管其財產應交付信託?
(A)秘書處長
(B)人事處長
(C)主計處長
(D)政風處長
統計: A(601), B(24), C(158), D(178), E(0) #393128
詳解 (共 8 筆)
第7條(財產信託)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56條(縣(市)政府首長及1級主管之職等、職掌)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我的理解重點在: 政務人員,參閱102法大名師:程老師課本2-41頁。
政務官:係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關於''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這些職是需要經過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銓敘 而任用的,是(常任文官)事務官,不是政務官。所以要排除這些。
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這題考好細啊,感謝樓上大大的解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有錯誤請糾正謝謝。
「政務人員」除了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需要申報財產之外,依照同法第7條,還需要將財產信託(第7條大概就屬政務人員是考點的陷阱了);所以本題就是在判別哪個選項是政務人員。
又依照地方制度法55條,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了1.主計、2.人事、3.警察4.政風的主管或首長,必須是事務官之外(必須經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職務,都可以是政務人員(政務職)。
所以,答案B直轄市的一級人事單位主管、C直轄市的一級主計單位主管、D直轄市的一級政風單位主管,就不是政務人員,而是事務官(地制法55條)。
補充一下答案A,秘書處長,是「直轄市下一級單位的秘書處長」,並非是「直轄市政府秘書長(必須是事務官) 」,所以A是政務人員(剛剛沒看清楚題目是「直轄市下一級單位」,還一直在想「直轄市的祕書長」也是事務官啊,希望大家不要跟我一樣眼力不好哈)
但有些事務官也要申報..
申報法第二條--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 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1項
有大大可以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