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同一行為已經法院為免訴之宣告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
(A)不得為懲戒處分
(B)應停止懲戒程序
(C)仍得為懲戒處分
(D)應為免議之議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16), C(403), D(47), E(0) #393113
統計: A(17), B(16), C(403), D(47), E(0) #393113
詳解 (共 1 筆)
#1554483
原公懲法
第三十二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現行公懲法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一事不二罰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 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惟同一行為應不受重 複懲戒,爰增訂第一項。
三、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行)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 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再予懲戒。縱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係受 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者,亦同,爰明定第二項。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