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文規定社會工作人員的角色有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參與有關身心障礙者身分之專業鑑定及評估;當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對待危害時負有通報責任;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得擔任輔佐人
(B)當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對待危害時負有通報責任;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得擔任輔佐人;當身心障礙者必須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陪同之並保護其隱私
(C)參與有關身心障礙者身分之專業鑑定及評估;當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對待危害時負有通報及協助調查之責任;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得擔任輔佐人
(D)參與有關身心障礙者身分之專業鑑定及評估;當身心障礙者受到不當對待危害時負有通報及協助調查之責任;當身心障礙者必須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陪同之並保護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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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228), C(94), D(144), E(0) #251409
統計: A(406), B(228), C(94), D(144), E(0) #251409
詳解 (共 6 筆)
#416490
第5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 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第84條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 人員擔任輔佐人。
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 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第84條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 人員擔任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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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44
要智能障礙的,才可以當輔佐人,其他障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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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64
題目還真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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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080
15題怎麼不見了0...0
此題D當身心障礙者必須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陪同之並保護其隱私.--身權法無此規定,是兒權法才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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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231
15題~40題 題號對不起來 少1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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