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對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程序應由何法院 審理?
(A)原裁判簡易庭之合議庭
(B)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高等法院之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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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1447), C(88), D(18), E(0) #2909369

詳解 (共 4 筆)

#5463253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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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簡易程序的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上訴到「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此時,地方法院會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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