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抗告、再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 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第二 審法院認甲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 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B)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如第二審法院以甲提 起抗告已逾 10 日不變期間,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甲 對於該第二審裁定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C)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丙以承審之受命法官審判 不公為由,聲請該法官迴避,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丙對於該裁定得 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D)丙對丁起訴請求離婚,丙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丁賠償 200 萬元,第二審法 院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丙追加之訴,丙對於該裁定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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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I 抗告,除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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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條(再抗告) ﹝1﹞抗告,除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