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工作性質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職位歸納為:
(A)職系
(B)職組
(C)職門
(D)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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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 B(187), C(44), D(2543), E(0) #223247

詳解 (共 3 筆)

#223161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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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46
因為相同性質工作組成職系,相似性質職系組成職組,相似性質職組組成職門,只有職等是工作性質不同,但工作條件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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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685
困難程度、職責輕重相同,工作性質不同,很明顯是水平啊,為什麼答案是職等?職等不是垂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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