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之查訪密度為何,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
(A)每週至少 2 次
(B)每週至少 1 次
(C)每半個月查訪 1 次
(D)每個月查訪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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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27), C(131), D(1169), E(0) #857876
統計: A(141), B(127), C(131), D(1169), E(0) #857876
詳解 (共 5 筆)
#1336664
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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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03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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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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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次以上,並得視其再犯風險程度,增加查訪次數。
前項加害人因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或接受強制治療,其期間逾三個月者,於查明日期、地點及起迄時間後,得暫停查訪;其事由消失後,應即恢復執行之。
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二項查訪規定。
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二項查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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