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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17146 | 科目:公職◆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17146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16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 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而其得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為:
(A)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B)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以上
(C)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D)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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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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