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
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而其得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為:
(A)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B)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以上
(C)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以上
(D)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270 日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根據112年12月28日最新公布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