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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租稅行政:租稅各論#23998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租稅行政:租稅各論#23998

年份:104年

科目:租稅各論

16 某理髮廳實際並未從事理髮業務,而係僱用明眼女性從事按摩服務,其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 否課徵營業稅,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明眼人從事按摩,本即違法而應取締,故不用課徵營業稅
(B)僱用明眼女性從事按摩,視為有女性陪侍之特種飲食業,應適用百分之二十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C)僱用明眼人從事按摩,應本實質課稅原則,就其銷售按摩勞務,按照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
(D)僱用明眼人從事按摩,應與視覺功能障礙者相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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