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甲擔任物品保管人的工作,發現單位內的保溫瓶短少一個,試問某甲應如何處理最為適當?
(A)自行另購同型號保溫瓶賠償
(B)逕至隔壁單位借用
(C)填寫報廢單予以報廢
(D)查明原因據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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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21), D(2450), E(0) #1608115
統計: A(11), B(5), C(21), D(2450), E(0) #1608115
詳解 (共 6 筆)
#2821084
第 42 點 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
(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
(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要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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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694
物品管理手冊: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三)保管人發現存管物品缺少時,應查明原因,據實報告,不得隱匿。
(四)遇有竊盜事件發生,應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原狀,留備偵查,並將損失物品名稱、數量開列清單,備文報案。
(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 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 消耗品移動單(格式如附件八),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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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623
國有公共財產手冊第4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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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139
按照國有財產手冊的確是D沒有錯!
但是本人還是想解釋已下選項~因為有種衝動~尤其是看到C選項!~為什麼呢?看就知道~
(A)自行另購同型號保溫瓶賠償--->通常這是私人公司,且物品是有價值等意義務品才有可能賠前獲賠款~這是一種逃避心態~但是某些地方仍然會有~(總結:公家機關也有機會這樣子,只是因為這是考手冊上的條文~所以別選這個!)
(B)逕至隔壁單位借用--->這種方法在公家機關就算用也用不成!因為每一個財產上皆會有財編~對號碼就知道了!但是!但是!有的時候公家機關會用些待報廢品替代之!實在不妥!(總結:公家機關也有機會這樣子,只是因為這是考手冊上的條文~所以別選這個!)
(C)填寫報廢單予以報廢--->這種方法算是上面的延續版!當找到替代品以後!再以不堪用的明義!報廢之~(總結:公家機關也有機會這樣子,只是因為這是考手冊上的條文~所以別選這個!)
(D)查明原因據實報告--->按法條就是這樣子!但是!真的做到了嗎?<我相信有!>(總結:公家機關除非鬧很大!不然一堆我們外面平民百姓都不知道的事情!)
最後結論:只要選擇最好公民會做的事情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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