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學者修葛特(S. Shugart)與凱瑞(J. Carey)的說法,有關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的敘
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制的一種次類型
(B)總理必須向總統和國會負責
(C)總理僅向國會負責
(D)總統無權介入政府的組成過程
統計: A(709), B(3565), C(896), D(213), E(0) #1267056
詳解 (共 8 筆)
半總統制下的次分類:總統國會制OR總理總統制
→區分的關鍵在於:總理(組成政府的人)的任命方式是否需要國會同意
或者可以想成總統的對手是誰
1.總統國會制:總理的任命不用國會的同意(=直接任命)→總理必須聽總統的,向總統負責(像是總統的附庸)
總統的對手只有國會
傾向總統制
2.總理總統制:總理的任命須有國會的同意→總理必須有國會多數的支持→可與總統抗衡(因有國會的正當性基礎)
總統的對手變成總理(如左右共治相爭行政權)
傾向內閣制
→簡單的記的話:
總統國會制:總統在前面→權力比較大→可以直接任命總理(組成政府的人),不用後面的國會同意
總理因為由總統任命,所以須向總統負責,像是總統的附庸
國會由人民選出,代表民意,政府也理應向他負責
→法國與我國憲政體制的差異,都出現行政、立法分由不同政黨所掌握,此及憲政運作出現分立政府的型態,而在實際運作上的經驗,法國形成左右共治,我國則出現少數政府執政的情況
→法國總統傾向憲政慣例任命國會多數黨人士擔任總理,因此總理主要係對國會負責(主內),而被歸類為總理總統制
→我國則單純依憲政規定,憑己意任命總理,是故國會得提出不信任案,在制度解釋上,行首仍須對國會負責,但在實際運作上,因行首由總統任命,且總統在規範的解釋上得將之解職,故我國被歸類為總統會議制
我國與法國的實際運作的差異
1.我國總統直接任命行首,無須國會多數黨同意
法國左右共治的憲政慣例,使總理須具有國會多數黨的支持
2.我國總統在憲法上擁有的權力較少:決定國家重大安全方針、被動解散國會、緊急命令權
法國總統在憲法上擁有的權力較多,使其不會因左右共治而導致權力縮小:外交國防指揮權、主動解散國會權、緊急命令權、主持部長(內閣)會議、行政法令簽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