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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關於本人與管理人間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人應停止管理
(B)管理人須負侵權責任
(C)本人不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D)管理人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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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 高二上 (2017/06/20)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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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3/26)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民法第174條第1項)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客觀)。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主觀)。 4.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以不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然若管理人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則管理人所為之管理行為雖違反本人之意思或不利於本人,仍為適法之無因管理。
3F
pin 大一下 (2023/07/03)
第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4F
fasasf saf 小一上 (2024/07/03)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16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時,關於本人與管理人間之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