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委任專利師 A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實體審查後,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委任 A 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駁回訴願之決定。甲仍未甘服,遂委任 A 及律師 B 為訴訟代理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甲僅對 A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特別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 B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第 1 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故 B 應得審判長之許可,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 A 於法院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陳述意見與辯論,應視為已得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
(C) B 因故未能於期日到場,為維護甲之訴訟權益,B 得以自己名義選任律師 C 為複代理人
(D) A 如經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A、B 應共同代理,不得單獨代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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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涉及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