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
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
(B)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D)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 第 962 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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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88), C(9), D(39), E(0) #3274607
統計: A(26), B(188), C(9), D(39), E(0) #3274607
詳解 (共 2 筆)
#6173903
§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767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動產交付後就買受人就有所有權啦
動產交付後就買受人就有所有權啦
原本打很多但重點就上面這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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