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 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D) 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第 962 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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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20), C(8), D(60), E(0) #3275207

詳解 (共 3 筆)

#6164857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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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977
每次都會跟房子搞混Q
§761:動產物權之讓與,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只要「讓與合意」「交付」就生效。
沒有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對B已取得之所有權不生影響
綜上,乙已取得該車所有權,ACD都錯只有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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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894
動產交付即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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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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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67條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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