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對債務人丙之債權讓與給乙,債務人丙對甲亦有債權,且均已屆清償期。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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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Ann 小一上 (2024/07/21)
(A)(B)(D)看民§299 II 應該就可以解決
(C)的話,因為題目是問「債權讓與」這個準物權行為,而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所以甲乙間的債權讓與行為是以客觀上不存在的債權為標的,因此,該債權讓與行為會因「標的不可能」,而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丙有沒有在債權讓與以前已對債權人主張抵銷,是會影響到甲對乙的債權讓與效力。
要注意的是:債權讓與契約是否有效和準物權行為是否有效是要分開看的,另外,因為民§350法條已經明文:「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所以要限縮在原因關係為買賣關係時,其他仍應回歸民§246處理。然後,因為題目只有講甲將債權讓與給乙,所以沒辦法判斷是否為出售債權,是否可以適用民§350,可能會有疑義。 |